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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内部审批擅自使用公司印章?中天国富收四连罚单!操纵国债市场、利益输送,四家农商行被自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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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 字体:

券商私募合规处罚榜

(2024.08.03-2024.08.11)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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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罚单”。

券商机构监管事项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4)

【合规管理 自营】

经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员工未经内部审批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致使公司出现风险敞口。二是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有效管控业务风险。三是“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到位、全面风险管理系统不健全。四是自营投资部分债券持仓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规定的监管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2017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10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2017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2020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7月23日,贵州真真假假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责令中天国富证券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局书面报送合规检查报告。(〔2024〕21号)

经查,中天国富证券个别员工存在未经内部审批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致使中天国富证券出现风险敞口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2017年《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李志涛作为时任中天国富证券总经理,对公司印章管控失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2017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020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对李志涛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20号)

经查,中天国富证券个别员工存在未经内部审批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致使中天国富证券出现风险敞口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2017年《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余维佳作为时任中天国富证券董事长,对公司印章管控失控负管理责任,根据2017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020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贵州证监局对余维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22号)

经查,王珂在中天国富证券任职期间,作为时任中天国富证券监事、办公室总经理,存在未经内部审批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致使中天国富证券出现风险敞口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2017年《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2017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020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贵州证监局对王珂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2024〕23号)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

经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青江东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一是银证合作中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的问题,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统一管理,防范从业人员违规展业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3日,四川证监局对国金证券成都青白江青江东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43号)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信息披露】

经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业务数据报送不准确的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赵卫星是华林证券时任总经理兼票据业务分管高管,张大威是华林证券时任合规总监,李鹏祥是华林证券时任票据业务部门负责人,高艳明是相关数据抓取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2日,西藏证监局对赵卫星、张大威、李鹏祥、高艳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19号)

经查,华林证券存在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的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温雪斌是华林证券时任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关晓斌是华林证券时任财务总监,未充分履行监督、报告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2日,西藏证监局对温雪斌、关晓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20号)

经查,华林证券存在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的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报表填报不准确和风控指标超标问题主要受票据业务数据影响,朱文瑾是华林证券时任总经理兼票据业务分管高管,冯滋森是华林证券时任票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2日,西藏证监局对朱文瑾、冯滋森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21号)

经查,华林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二是业务数据报送不准确;三是多份情况说明前后不一致;四是人员任免及执业资格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号)第二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西藏证监局拟对华林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在本监督管理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关于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等问题,林立作为华林证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西藏证监局拟通过官网,予以公开谴责,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1)

【投行】因未勤勉尽责,全国股转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对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投行】因未勤勉尽责,全国股转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对浙商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投行】因承销业务违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7月12日对中信建投采取要求提及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投行】2023年6月28日,深交所受理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深圳博纳精密给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谢博维、张强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主要客户Erecton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招股说明书和审核问询回复显示,LLCPTC Erecton(以下简称Erecton)为发行人贸易商客户,报告期内Erecton及其三家关联方与发行人进行交易,并自2021年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境外第一大客户。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发行人对Erecton及其关联方销售收入增长较快,分别为321.53万元、645.56万元、2,894.36万元、1,359.6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8%、3.17%、9.42%、7.72%。

深交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保荐机构针对境外客户执行的实地走访核查程序,问询实地走访的具体时间及过程。保荐代表人回复中称,针对发行人境外主要销售区域,通过现场走访、现场访谈、实地查看的方式对境外客户进行核查,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实地查看客户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等场所,查阅相关业务交易、财务等资料。经查保荐工作底稿,项目组主要是在Erecton办公地点通过访谈方式进行核查,在Erecton办公地点观看仓库监控视频并拍照,未对其仓库进行实地查看。

在发行人对Erecton及其关联方2022年销售收入增长较快且相关收入对发行人影响较大、Erecton为发行人主要贸易商客户且频繁变更主体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况下,项目组虽已赴境外对Erecton进行实地走访,但仅通过在办公地点访谈、视频监控查看Erecton仓库的方式进行走访核查,未对其仓库进行实地走访核查。保荐代表人提交申辩材料称Erecton为贸易商客户且库存较低,项目组对Erecton终端客户的部分仓库、生产线进行实地走访,但对终端客户的走访照片中均未能识别出发行人产品。综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向Erecton销售真实性的核查不充分,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未对走访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进行审慎核查。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Erecton关联方鄂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泰科技)主要从事原料药、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际贸易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鄂泰科技累计销售金额为943.54万元。项目组于2023年2月对鄂泰科技进行实地走访。保荐工作底稿相关核查照片显示,鄂泰科技办公室大量堆放某品牌鞋盒,与其业务性质描述存在差异,未见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充分关注该异常情形,并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综上,谢博维、张强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未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主要贸易商客户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且未对实地走访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并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审慎核查。保荐代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8月9日,深交所对谢博维、张强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深证函〔2024〕503号)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APP】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3〕26号)等工作部署,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持续开展APP隐私合规和数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发出《违法违规APP处置通知》责令APP运营者限期整改,并通知相关应用商店协助督促APP运营者整改。截至目前,尚有37款APP未完成整改(详见附件),现予以通报。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亚前海悦涨-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财富管理】经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原负责人周桂崧存在私自销售非中山证券代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分公司多名原从业人员参与了上述活动,反映出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代销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代销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2024年7月1日,广东证监局对中山证券佛山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要求分公司现任负责人按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广东证监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接受监管谈话。(〔2024〕80号)

经查,周桂崧在中山证券佛山分公司担任负责人期间,私自向投资者销售非中山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7月25日,广东证监局认定周桂崧(身份证号:440603********3028)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2024〕9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

银行机构监管事项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近期,在交易商协会查处的案件中,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在国债交易中存在出借债券账户和利益输送等违规情形,交易商协会已将部分严重违规机构移送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其他此类案件线索交易商协会正在加紧调查处理。

近日,交易商协会监测发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中涉嫌操纵市场价格、利益输送。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对上述4家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民银行)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进行公告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陆宁生、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翁巧燕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国民银行、陆宁生、翁巧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程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税信息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房产税

欠税余额:125244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125244

发布日期:2024-07-30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税信息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欠税余额:2240.5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2240.5

发布日期:2024-07-30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惠银罚决字(2024)1号

处罚事由:1.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2.未按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3.违反征信人员和用户管理规定;4.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29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49.6万元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决定文书号:深金罚决字(2024)29号

处罚事由:贷款“三查”不到位、授信管理不审慎、内部控制管理不严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19

处罚内容:罚款30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

决定文书号:哈税稽罚(2024)39号

处罚事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发票违法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4-07-29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处以罚款25.47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序号46裁量基准第三项“(三)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决定文书号:海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0号

处罚事由: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日期:2024-07-30

处罚内容:2024年5月31日,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负责人:李占良)(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5月27日,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负责人:李占良)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现决定给予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苏金罚决字(2024)41号

处罚事由:数据治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31

处罚内容:罚款6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无锡锡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无锡锡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苏金罚决字(2024)45号

处罚事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31

处罚内容:罚款35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马群支行

决定文书号:苏金罚决字(2024)40号

处罚事由:金融许可证遗失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30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处罚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欠税信息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

欠税余额:2898937.91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0

发布日期:2024-07-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

决定文书号:平消行罚决字(2024)第0169号

处罚事由: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处罚机关:平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日期:2024-07-31

处罚内容:给予王水兴、贾泰红警告的行政处罚。

保险机构监管事项

泰昌保险销售有限公司(1)

泰昌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南西税一分罚(2024)173号

处罚事由:发票违法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西乡塘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处罚日期:2024-07-31

处罚内容:罚款2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吐鲁番鄯善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鄯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8号

处罚事由: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处罚机关:鄯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日期:2024-07-29

处罚内容:给予胡小花负责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吐鲁番鄯善支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新金监罚决字(2024)202号

处罚事由:客户信息不真实、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24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11.5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运金管罚决字(2024)15号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24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闽金罚决字(2024)15号

处罚事由:财务数据不真实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26

处罚内容:对保为(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以36万元罚款;对郑东龙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聊金罚决字(2024)10号

处罚事由:业务、财务信息不真实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23

处罚内容:对其进行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欠税信息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车船税

欠税余额:7920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0

发布日期:2024-07-3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支公司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车船税

欠税余额:263.34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263.34

发布日期:2024-07-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新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9号

处罚事由: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机关:抚顺市消防救援支队新宾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日期:2024-07-30

处罚内容:给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营业二部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车船税

欠税余额:3267.12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0

发布日期:2024-07-3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车船税

欠税余额:16933.31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0

发布日期:2024-07-31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苏金罚决字(2024)43号

处罚事由: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31

处罚内容:罚款5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随县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随金监罚决字(2024)6号

处罚事由: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随州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29

处罚内容:罚款12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随金监罚决字(2024)4号

处罚事由:虚假列支财务费用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随州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29

处罚内容:罚款12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条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安金罚决字(2024)17号

处罚事由:安责险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财务数据不真实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阳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25

处罚内容:罚款43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1)

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云金罚决字(2023)44号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处罚事由: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处罚日期:2023-12-06

处罚内容: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条、第六十条

处罚金额:10万元

江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

江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12

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

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42号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处罚日期:2023-04-03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处罚金额:1万元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事项

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经查,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北京东审所)及贾凡、宋东亚执行的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期货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东审会〔2024〕A07-087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方面。

1.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识别出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过程记录,未对相关认定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重大错报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对重要账户的关键认定选取不完整;未了解被审计单位与特别风险相关的控制情况,未针对特别风险设计审计应对措施;未识别出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未记录原因;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程序。

2.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记录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情况及具体联系人信息,未记录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的考虑;未将已开展年报审计工作但最终未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认定为前任注册会计师,未向公司获取相关沟通授权及联系方式,未执行相关沟通程序。

3.计划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总体审计策略底稿内容不完整,未见明确的审计范围、方向及报告目标,未见对识别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审计策略;未见具体审计计划工作底稿;未见对子公司的审计策略及控制测试的审计策略,未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对内部控制与财务报表实施整合审计策略。

4.未对国际期货延迟披露年报、更换审计机构等异常情况保持关注。

5.未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执行控制测试程序;已执行控制测试的重要账户中,设计和识别的关键控制点不完整。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1.商誉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记录对资产组范围认定的复核情况,未评估管理层认定的商誉资产组构成的恰当性;未就资产组自由现金流量预测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评估机构引用的数据、关键参数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予以充分关注,未见获取历史财务数据及预测数据的记录,未见对评估关键参数是否符合外部环境及内部经营情况的分析记录,未识别是否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

2.其他资产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欠款方履约能力、偿债能力及欠款可回收性的有效证明材料,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撑相关资产未发生减值的结论。

3.其他应收款和应收利息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相关款项执行减值测试程序,未合理关注债务人退市风险、营业收入大幅萎缩等情况对其还款能力的影响。

4.函证程序实施不到位。未对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进行函证且未记录不予函证的原因与理由,已函证的科目存在函证控制程序实施不到位的情况。

5.对专家胜任能力的评价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评估专家工作复核不到位。

6.未对或有事项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期初余额认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收入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等科目存在审计程序不完整、执行不到位的情况;部分审计底稿体现为罗列数据,缺少分析判断;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公司提供的说明予以验证。

三、底稿记录及归档方面。

未记录样本选取方法、测试情况及测试结论;使用的部分审计程序模板,明显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部分科目未见审计程序执行记录;多数审计底稿信息不准确或内容不完整;部分关联科目底稿数据记录不一致。

四、其他方面。

1.项目合伙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具有金融行业审计经验,北京东审所未能委派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2.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不符合北京东审所内部规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

北京东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2024年7月25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东审所及贾凡、宋东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2024〕194号)

北京国枫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

经查,北京国枫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国枫兴华)及武永飞、缪志清执行的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相关评估项目(国枫兴华评报字〔2024〕第020003号、国枫兴华评报字〔2024〕第020004号)存在以下问题:

1.未分析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评估模型的合理性。本次对珠江期货含商誉资产组、华元期货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以下分别简称珠江项目、华元项目)的评估未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模型,而是采用了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未说明选取理由并分析其合理性。

2.未评估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构成的恰当性。未关注并考虑资产组范围变化对商誉分摊的影响,未获取管理层针对资产组变化的合理解释。

3.关键评估参数的预测缺乏充分依据。未获取支撑珠江项目、华元项目未来期间的“成交量”“收入/成交量”较2023年大幅增长的证据,预测依据充分性、合理性不足。

4.未充分考虑盈余公积计提情况。未考虑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对评估值的影响,未获取充分证据以支持不予计提的结论。

5.部分评估参数取值不当。物业费增值税税率、房屋建筑物原值和净值取值错误;部分周转率指标选取未说明依据;未考虑基准日后增量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6.对主要资产、负债的清查评估程序不到位。未见获取并核查有关资产、负债的合同、发票、租赁合同、交易文件等资料。

7.内部审核不到位。未发现项目组回复内容与评估报告存在矛盾以及回复内容与所提问题无关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国枫兴华及武永飞、缪志清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2024年7月25日,北京证监局对国枫兴华及武永飞、缪志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局提交书面报告。(〔2024〕195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经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衡所)及荆建明、闵志强、鲍伦虎执业的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尚生态)2012年至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天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天衡所在2012年至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了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7407账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但回函均加盖“中国农业银行锡山支行”公章,而非业务印章。天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未发现美尚生态提供虚假银行询证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应收款项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天衡所在美尚生态2012年至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关注到美尚生态多份应收款项询证函回函的快递面单高度一致的异常情况。上述年度的应收账款回函存在回函基本使用邮政快递、寄件人均自称“财务部”或“财务科”、填写快递面单的方式均为蓝色机打字体、部分不同客户的快递编号连号、部分寄件回函地址异常等情况。天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未发现美尚生态存在应收账款空收、虚增项目收入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七条的规定。

天衡所存在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审计准则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荆建明、闵志强、鲍伦虎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8月6日,江苏证监局对天衡所、荆建明、闵志强、鲍伦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2024〕157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2023年6月28日,深交所受理了深圳博纳精密给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潘传云、吴益羽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经查,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主要客户Erecton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招股说明书和审核问询回复显示,LLCPTCErecton(以下简称Erecton)为发行人贸易商客户,报告期内Erecton及其三家关联方与发行人进行交易,并自2021年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境外第一大客户。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发行人对Erecton及其关联方销售收入增长较快,分别为321.53万元、645.56万元、2,894.36万元、1,359.6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8%、3.17%、9.42%、7.72%。深交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申报会计师针对境外客户执行的实地走访核查程序,问询实地走访的具体时间及过程。回复中称,针对发行人境外主要销售区域,通过现场走访、现场访谈、实地查看的方式对境外客户进行核查,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实地查看客户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等场所,查阅相关业务交易、财务等资料。经查,项目组主要是在Erecton办公地点通过访谈方式进行核查,在Erecton办公地点观看仓库监控视频并拍照,未对其仓库进行实地查看。

在发行人对Erecton及其关联方2022年销售收入增长较快且相关收入对发行人影响较大、Erecton为发行人主要贸易商客户且频繁变更主体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况下,项目组虽已赴境外对Erecton进行实地走访,但仅通过在办公地点访谈、视频监控查看Erecton仓库的方式进行走访核查,未对其仓库进行实地走访核查;项目组虽已对Erecton终端客户的部分仓库、生产线进行实地走访,但对终端客户的走访照片中均未能识别出发行人产品。综上,潘传云、吴益羽对发行人向Erecton销售真实性的核查不充分,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未对走访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进行审慎核查。审核问询回复显示,Erecton关联方鄂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泰科技)主要从事原料药、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际贸易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鄂泰科技累计销售金额为943.54万元。项目组于2023年2月对鄂泰科技进行实地走访。经查,走访照片显示鄂泰科技办公室大量堆放某品牌鞋盒,与其业务性质描述存在差异,未见潘传云、吴益羽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充分关注该异常情形,并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综上,潘传云、吴益羽作为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主要贸易商客户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且未对实地走访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并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8月9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潘传云、吴益羽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审核中心监管函〔2024〕12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6号)查明的事实,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在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万元。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收入35,849.06万元。中喜所为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朱耀军、刘文军。

中喜所在对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中喜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知悉世纪伙伴与雅格特签订的前述《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仍认可北京文化在2018年确认该项业务收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8月9日,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朱耀军、刘文军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8月9日至2027年8月8日期间,不受理朱耀军、刘文军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朱耀军、刘文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诚信档案。(深证上〔2024〕519号)

当事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喜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朱耀军,男,1968年8月出生,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刘文军,男,1970年10月出生,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北京证监局另案查明,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万元。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收入35,849.06万元。

中喜所为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共计70万元(含税),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朱耀军、刘文军。

中喜所在对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喜所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知悉世纪伙伴与雅格特签订的前述《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仍认可北京文化在2018年确认该项业务收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中喜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会协〔2009〕第57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出具的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喜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第一,中喜所为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委派朱耀军、刘文军开展审计工作。朱耀军、刘文军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履行案涉职务行为,应遵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耀军、刘文军知悉《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且雅格特于2019年3月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仍认可北京文化在2018年确认该项业务收入。中喜所以自身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正确。第二,本案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实。第三,北京证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量罚适当。综上,北京证监局对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9日 ,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60,377.34元,并处以1,981,132.02元的罚款;二、对朱耀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三、对刘文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2023〕18号)

朱耀军、刘文军在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且知悉《项目转让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仍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9日,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朱耀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对刘文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北京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023〕6号)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因未勤勉尽责,2024年7月11日,全国股转公司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会计师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期货机构监管事项

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

经查,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董事连任事宜未提交股东会审议。二是公司信息技术治理、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六条、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相关规定, 2024年7月31日,黑龙江证监局对大通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10号)

永商期货有限公司(1)

经查,永商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董事长徐珠锋、董事徐步升、监事王俊存在兼职,未按照规定向我局进行报告。二是公司信息技术治理、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相关规定, 2024年7月31日,黑龙江证监局对永商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9号)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

经查,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员工及实习生实际开展客户联系等工作;二是员工吴斌、王欣棣在分公司任职期间,分别通过分公司官方微信视频号、经分公司认证的其他微信视频号开展期货行情分析但不符合相关条件。张林利作为迈科期货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吴斌、王欣棣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2024年7月31日,陕西浙江局对张林利、吴斌、王欣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陕证监措施字〔2024〕31号)

经查,广州创融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创融)、宁波道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道筑)、广州富利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富利)作为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迈科期货)关联方,自2021年起先后与迈科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迈科资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资源)开展无交易实质的仓单质押业务,业务到期后部分资金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迈科资源。截至目前,未归还资金余额共1.57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2024年8月1日,陕西证监局对广州创融、宁波道筑、广州富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陕证监措施字〔2024〕32号)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际期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年度风险监管报表等资料,不符合《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4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二是股东大会作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决议时间晚于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实际开展时间,公司治理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25日,北京证监局对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199号)

国贸期货有限公司(2)

经查,国贸期货有限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员工管理不到位,存在个别分支机构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居间业务、个别员工向客户介绍他人代为从事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24年7月30日,厦门证监局对国贸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高度重视,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24〕25号)

经查,国贸期货有限公司晋江营业部存在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居间业务的情形。江显斌作为该营业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其存在向客户介绍他人代为从事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和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31日,厦门证监局对江显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2024〕26号)

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1)

经查,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柳州营业部存在廉洁从业管理薄弱问题:未在员工年度考核中考察评估廉洁从业情况,未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具体标准。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条规定。此外,我局关注到,你营业部居间人档案管理不规范,某居间人档案未记载居间人考核情况,不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中期协字〔2021〕10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规定,2024年7月22日,广西证监局对大陆期货柳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汲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09号)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3)

经查,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营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之前从事了期货业务活动;二是部分宣传营销内容片面宣传;三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模式不规范;四是部分宣传营销内容审核留痕不到位;五是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31日,厦门证监局对瑞达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24〕30号)

经查,瑞达期货互联网营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之前从事了期货业务活动;二是部分宣传营销内容片面宣传;三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模式不规范;四是部分宣传营销内容审核留痕不到位;五是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的规定。葛昶作为瑞达期货总经理,杨明东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31日,厦门证监局对葛昶、杨明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2024〕28号)

经查,瑞达期货互联网营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之前从事了期货业务活动;二是部分宣传营销内容片面宣传;三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模式不规范;四是部分宣传营销内容审核留痕不到位;五是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的规定。陈培琛作为瑞达期货互联网机构部经理,费飏作为公司合规总监,未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恪尽职守,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31日,厦门证监局对陈培琛、费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2024〕29号)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1)

经查,刘健华作为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为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资本)提供客户介绍服务中,未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未谨慎协助中证资本开展客户适当性管理,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2024年7月26日,深圳证监局对刘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3号)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事项

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

经查,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方信富)存在以下违规事项:未按时办理业务场所变更手续;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到位;客户营销服务留痕保存不全,电子签约系统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缺少客户签名,合规管理系统的客户为非实名登记,合规管理系统与客户管理数据库相互割裂、互不关联,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难以有效嵌入业务流程;部分营销人员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个别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营业场所公示信息不完整;部分员工在营销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误导性营销宣传及承诺收益情形;未说明荐股软件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8月5日北京证监局对中方信富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在暂停期间不得签约新客户、老客户服务期结束后不得续约、不得以“投资者教育”等名义变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中方信富应当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北京证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前不得新增客户。(〔2024〕210号)

薛庆鑫作为中方信富合规管理负责人,对任期内公司的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2024年8月2日,北京证监局对薛庆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勤勉尽责。(〔2024〕208号)

张松作为中方信富时任董事长对任期内公司的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2024年8月2日,北京证监局对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勤勉尽责。(〔2024〕209号)

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2)

经查,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巨丰资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招揽、服务客户时,存在虚假误导性营销宣传、对股票价格走势进行确定性判断、未注册为投资顾问人员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委托非公司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问题。二是廉洁从业内控机制不健全,未将廉洁从业纳入员工管理体系,未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培训和教育,未按规定传达廉洁从业要求,未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未报送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公司员工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言论。三是人员招聘任职考察、注册使用自媒体账号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对拟聘人员诚信合规等情况的考察机制,未留存拟聘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信息查询记录,个别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认证网络媒体账号未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客户营销服务记录、巨丰资讯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29日,陕西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一、责令巨丰资讯限期改正,整改上述违规问题,加强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和人员的合规管控,自收到监管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二、责令巨丰资讯自收到监管措施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陕证监措施字〔2024〕28号)

陕西证监局在举报核查中发现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招揽、服务客户时,存在虚假误导性营销宣传、对股票价格走势进行确定性判断、未注册为投资顾问人员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委托非公司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问题。二是廉洁从业内控机制不健全,未将廉洁从业纳入员工管理体系,未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培训和教育,未按规定传达廉洁从业要求,未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未报送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公司员工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言论。三是人员招聘任职考察、注册使用自媒体账号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对拟聘人员诚信合规等情况的考察机制,未留存拟聘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信息查询记录,个别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认证网络媒体账号未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且部分违规问题近年来反复发生,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江勇、袁艳分别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合规专员,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对江勇、袁艳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陕证监措施字〔2024〕29号)

公募机构监管事项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广发期货-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亚前海悦涨-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沪税浦三十八罚(2024)2号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处罚事由: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日期:2024-04-08

处罚内容: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8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处罚金额:0.068万元

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事项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经查,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贵文文化基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配备少于20人;二是未按照规定报备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和经营场所变更事宜;三是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及时换领经营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关于实施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7月2日,贵州证监局对贵文文化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私募机构监管事项

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当事人:杨保龙,男,1977年3月出生,时任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鹏投资)总经理。国鹏投资是国鹏鼎盛契约型私募基金、国鹏鼎盛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下统称国鹏鼎盛基金)的管理人。国鹏投资在国鹏鼎盛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018年2月23日,国鹏投资管理的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宁波公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公佑)成立,主要投资方向为拟从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曜瞿如网络)受让其所持有的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跃网络)部分股权。

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出资27,396万元。因国鹏鼎盛基金尚未募集完毕,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下统称国鹏盛世基金)代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支付出资款27,396万元。

国鹏投资于2019年4月出具的《国鹏鼎盛、鼎盛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国鹏鼎盛基金通过持有宁波公佑的份额,间接持有盛跃网络1.06%的股份。

国鹏盛世基金上述代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支付出资款的行为,不符合国鹏盛世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国鹏投资将其他基金的财产用于国鹏鼎盛基金的投资活动,属于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的行为。

二、挪用基金财产。

国鹏鼎盛基金完成募资后,国鹏投资将国鹏鼎盛基金银行账户中的27,169万元转至关联公司天津铭正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坤微盛世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其中,有5,182万元资金转至国鹏盛世基金银行账户,剩余21,987万元资金最终转至柳州市汇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以及若干自然人的银行账户。上述21,987万元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鹏鼎盛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被国鹏投资挪作他用。

三、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

国鹏投资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国鹏鼎盛基金的托管人,未尽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材料、基金合同、相关投资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国鹏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杨保龙时任国鹏投资总经理,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未能履行其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的职责,组织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4年8月5日,北京局决定:1.就国鹏投资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对杨保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2.就国鹏投资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对杨保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3.就国鹏投资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行为,对杨保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综合上述三项违法事实,对杨保龙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万元的罚款。

鉴于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侵害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杨保龙是国鹏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杨保龙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北京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024〕12号)

北京盛唐恒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北京盛唐恒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盛唐恒泰)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则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

三、挪用基金财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8月1日,北京证监局对盛唐恒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2024〕207号)

北京玺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北京玺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玺悦资产)存在以下行为:

一、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二、未就关联交易如实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2024年8月6日,北京证监局对玺悦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2024〕212号)

众和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

经查,众和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众和锦绣)存在以下行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2024年8月6日,北京证监局对众和锦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2024〕211号)

福州鼎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经查,福州鼎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福州鼎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作为鼎铭福启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该私募基金跌破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线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止损操作。二是作为鼎铭善缘2号私募证券价值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未按照该私募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且部分投资标的超出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7月29日,福建证监局对福州鼎铭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2024〕58号)

陶进作为福州鼎铭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未能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福州鼎铭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2024年7月29日,福建证监局对陶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2024〕57号)

广州中资亿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广州中资亿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资亿融)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二是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规定。2024年7月24日,广东证监局对中资亿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94号)

楚雄泽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楚雄泽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泽辰股权)存在明股实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8月5日,云南证监局对泽辰股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深圳市前海睿屹尚丰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公司(1)

经查,深圳市前海睿屹尚丰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前海睿屹尚丰)向他人出借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024年7月23日,深圳证监局对前海睿屹尚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2号)

复兴私募基金管理(青岛)有限公司(4)

经查,复兴私募基金管理(青岛)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复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青岛复兴为隐瞒合规风控负责人违规兼职的情况,分别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阶段与自律检查阶段向协会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材料。2021年10月,青岛复兴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隐瞒了合规风控负责人刘立德为兼职的事实,在向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中称刘立德为全职员工。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刘立德虽名为“挂靠”,但仍以兼职状态实际履行了在青岛复兴的合规风控职责。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的自律检查期间,青岛复兴为隐瞒刘立德前期签署“挂靠”协议、兼职等事实,向协会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查材料,对协会查清事实造成障碍。

青岛复兴合规风控负责人刘立德的兼职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关于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青岛复兴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阶段、自律检查阶段向协会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材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关于检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高管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机构情况说明履职证明、员工名册、电话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6月21日,中基协决定:对青岛复兴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6号)

龚俭于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担任青岛复兴法定代表人,应就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违规兼职、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阶段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违规事实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6月21日,中基协决定:对龚俭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17号)

张涤于2022年7月至今担任青岛复兴法定代表人,应就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违规兼职、自律检查阶段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违规事实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6月21日,中基协决定:对张涤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18号)

刘立德于2021年10月至今担任青岛复兴合规风控负责人人,应就其违规兼职,管理人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阶段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违规事实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6月21日,中基协决定:对龚俭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19号)

太平国发禾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太平国发禾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太平国发)存在在管产品由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的违规行为。具体如下:根据投诉材料、机构自认情况及协会与现任、时任高管人员的确认,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业务员曾莉向投资者何某娥推荐太平国发在管产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太平国发禾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发基金)曾莉非太平国发员工,太平国发对上述推介事项知情。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机构及高管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审理,中基协认为:

一是,太平国发本次申辩意见称,太平国发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部分业务员会有包括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以及投资信息在内的沟通交流和分享,曾莉是通过该沟通交流会了解到太平国发拟发行国发基金并投资于百佳项目。曾莉在获得有关基金发行、投资等重要信息后,进而向太平国发引荐潜在投资人,太平国发对此予以承认。

二是,由于太平国发前述沟通交流会的组织工作不规范,曾莉将私募基金发行、投资等事项对外透露,该基金投资者何某娥向协会投诉曾莉对其推介私募基金产品并进行保本保收益承诺。该等事项均系太平国发未对涉及私募基金信息的知悉人员、工作纪律等进行严格把控和管理,并未对可能知悉该基金信息的非本机构员工强调不得私自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并严格禁止误导性宣传的要求,在募集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明显存在缺陷,才会产生事先告知书列明的情况。综上,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6月17日,中基协决定:对太平国发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03号)

章文雯女士于2016年12月至2020年3月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太平国发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6月17日,中基协决定:对章文雯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04号)

罗鑫杰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太平国发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6月17日,中基协决定:对罗鑫杰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05号)

广东德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陈锦于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任深圳前海稳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任深圳求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德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是资产)投资经理、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任求是资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于2021年7月至今工商登记为东方吴石法定代表人。陈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陈锦于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持有鼎信(深圳)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浅水湾(深圳)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易能(深圳)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咨询]股权,并于2017年10月至2021年2月担任鼎信咨询高管人员。陈锦与鼎信咨询于2017年至2019年投资多只私募基金产品,其中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完成后未实际运作即进行清算,且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系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首只基金产品;上述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虚假报送基金备案信息,前期已被协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陈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上述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虚假报送基金备案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的规定。上事实有相关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一是陈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虚假报送基金备案信息的违规情形清楚。二是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7年10月16日,陈锦变更为鼎信咨询股东,出资比例为30%;并担任鼎信咨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等。2020年2月19日,陈丽双变更为鼎信咨询股东,出资比例为30%;并担任鼎信咨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等。2020年5月18日,鼎信咨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发生变更。2020年9月17日,鼎信咨询股东变更为鼎器(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而陈锦2020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7日为鼎器(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30%。陈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于2020年就开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不良影响,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三是在协会登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就陈锦在自律检查过程中提交所需相应材料,协会前期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相关情形。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6月20日,中基协对陈锦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15号)

达孜持续成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达孜持续成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持续成长创投)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持续成长创投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的规定。

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持续成长创投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三是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为持续成长创投的关联机构。“深圳前海海润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润二号”)为持续成长创投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根据相关仲裁裁决书以及持续成长创投自认,海润公司参与“海润二号”管理工作。持续成长创投未将前述情况向投资者披露,亦未向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仲裁裁决书、公司情况说明、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电话记录单、劳动合同、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2024年5月29日,中基协对持续成长创投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65号)

张孟友于2010年12月至今担任持续成长创投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5月29日,中基协对张孟友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66号)

林锐壮于2017年4月至2023年4月担任持续成长创投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5月29日,中基协对林锐壮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67号)

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5)

经查,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新毅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程序不规范。

经查,新毅投资所管理私募基金产品“新毅乾元一期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乾元一期”)部分投资者无收入证明文件,部分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基金回访确认书未填写日期。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

根据新毅投资提供的《营收情况说明》,新毅投资在较长时间内财务顾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主要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资金到位后按照比例收取服务费。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三)人员管理混乱。

根据新毅投资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潘某宇自2016年4月起在新毅投资任职,但潘某宇同时为新毅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毅资产)多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四)提供虚假登记信息。

根据新毅投资提供的人员情况说明,新毅投资于2015年至2018年间将河北新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6名员工的基金从业资格挂靠至新毅投资。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工商系统登记信息、银行流水、书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经审理,协会认为:(一)新毅投资对于“乾元一期”存在部分风险调查问卷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基金回访确认书未填写日期的情况予以承认。此外,根据相关高管访谈笔录,宋笑宇表示“大部分投资者没有收入证明文件,部分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基金回访确认书没有日期”,是因为“大部分人员是新奥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募集材料的收集不够规范,以后会按要求补好”。(二)新毅投资对其存在财务顾问相关业务并且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予以承认。根据相关高管访谈笔录,宋笑宇表示财务顾问、投资顾问、咨询服务只是名称不同,实际都是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资金到位后按照比例收取服务费。(三)新毅投资对于其员工潘某宇登记为新毅资产多只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这一客观情况予以承认,其申辩理由无证据支持,且反映出当事人在人员管理过程中较为混乱。(四)根据新毅投资前期提供的人员情况说明,陈某等6名员工系河北新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河北新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新毅投资同属于新毅旗下公司,因此将该6名员工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到新教投资。同时,新毅投资也未就该6名员工实际在新毅投资履职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因此,对新毅投资提出的“不存在挂靠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辩意见不子采纳。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2024年6月17日,中基协决定:取消新毅投资会员资格,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中基协处分〔2024〕295号)

党忠民自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任新毅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第四项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6月17日,中基协对党忠民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96号)

姚春蕾自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任新毅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新毅投资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6月17日,中基协对姚春蕾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97号)

宫涛自2019年6月至今任新毅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新毅投资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6月17日,中基协对宫涛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98号)

宋笑宇登记为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新毅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6月17日,中基协将宋笑宇加入黑名单,期限三年。(中基协处分〔2024〕299号)

山东厚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溪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关于注销山东厚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中基协字〔2024〕286号

2018年3月27日,中基协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相关规定,山东厚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

协会将注销上述2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以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协会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继续秉持“扶优限劣”基本方针,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信息记录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1山东厚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34301

2中溪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P1025331

北京盛唐恒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北京盛唐恒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盛唐恒泰)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则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

三、挪用基金财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8月1日,北京证监局盛唐恒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2024〕207号)

成都威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成都威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威宇私募)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与其他公司共用办公场所,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反映出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管理的1只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三是部分投资者对单只基金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且该部分投资者均不属于公司员工;四是公司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报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五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7月23日,四川证监局对威宇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45号)

张豫军自2017年10月威宇私募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起,至2021年4月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4年7月23日,四川证监局对张豫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46号)

冯毅自2021年4月以来一直担任威宇私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导致上述违规情形延续至今。2024年7月23日,四川证监局对冯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47号)

长沙明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湖南证监局在现场核查中发现长沙明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明爵资产)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经理有关信息不准确。

2.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与实际履职人员不一致。

3.公司部分产品无风险评级、投资者资产证明及投资者录音、录像等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2024年7月30日,湖南证监局对明爵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湖南湘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湖南证监局现场核查发现湖南湘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湘楚私募)在“湘楚世赢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存在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31日,湖南证监局对湘楚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广东弈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明,郑永添团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郑永添团队控制使用账户及合谋操纵情况。

郑永添、朱阳、林进叠于2021年9月作为股东成立广东弈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鸣基金),蒲秀鹏为弈鸣基金员工。林政清、陈泽鑫、罗健灿、杭启飞虽不在弈鸣基金任职,但自2021年起,即与郑永添、朱阳、林进叠、蒲秀鹏等四人,固定在弈鸣基金办公地点集中交易股票。

郑永添团队已形成固定的运营模式,通过每天晚上召开复盘会的方式,团队成员在会上就各自负责的方向发表意见并共享交易决策信息,郑永添、朱阳、林进叠三人根据会议情况确定次日个股交易范围,明确相应个股的持仓时间、止盈位和止损位等。次日,郑永添团队各成员根据复盘会的会议内容,控制使用“张某琴”等45个证券账户集中在弈鸣基金办公地点交易股票,并实时或通过微信群沟通个股买卖时点、交易情况等。

二、郑永添团队操纵“爱仕达”情况。

2022年4月26日至5月6日,郑永添团队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爱仕达”,影响“爱仕达”价格和交易量。

(一)资金优势。

2022年4月26日至5月6日,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9,980,593股,买入金额85,844,562.39元,卖出成交9,980,593股,卖出金额92,598,532.8元。在操纵期间的6个交易日内,账户组存在申买行为的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最高达71.09%。

(二)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6日共6个交易日,账户组在6个交易日均交易了“爱仕达”。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9日为建仓拉抬期,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9,596,493股,买入金额81,965,696.39元,累计卖出1,626,100股,卖出金额14,917,571元。账户组累计申买数量为22,152,900股,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或以涨停价申买17,156,800股,该类申买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日平均占比为75.00%,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比例最高达84.38%,该类申买对应成交9,477,793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股数的日平均占比为27.85%,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股数的比例最高达71.09%。“爱仕达”价格在建仓拉抬期间上涨39.88%,偏离对应板块综指34.86%。

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6日为出货期。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84,100股,买入金额3,878,866元,累计卖出8,354,493股,卖出金额77,680,961.8元。账户组以不高于买一价申卖或以市价、跌停价申卖11,014,843股,占账户组申卖数量的日平均占比为90.92%。其中,账户组在2022年5月5日申报卖出数量、竞价卖出成交排名均为第一名。“爱仕达”价格在出货期下跌19.9%,偏离对应板块综指18.88%。

上述期间,账户组典型拉抬时段如2022年4月26日9时48分36秒至2022年4月26日9时59分02秒,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累计申买3,435,900股,申买金额25,761,399元,以不低于卖一价或以市价、涨停价申买2,501,000股,该类申买占时段内账户组申买股数的72.79%,对应成交746,600股,占时段内市场成交股数的31.53%,该时段内“爱仕达”价格上涨6.86%。

(三)操纵结果。

2022年4月26日至5月6日,“爱仕达”价格由6.94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至8.23元,涨幅18.59%,偏离对应板块综指14.71%。

账户组期初持有“爱仕达”0股,买入成交9,980,593股,买入金额85,844,562.39元,卖出成交9,980,593股,卖出金额92,598,532.8元,共计获利6,635,764.77元。

三、郑永添团队操纵“东易日盛”情况。

2022年5月5日至5月18日,郑永添团队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东易日盛”,影响“东易日盛”价格和交易量。

(一)资金优势。

2022年5月5日至5月18日期间,账户组买入成交12,649,700股,买入金额104,071,995.4元,卖出成交12,649,700股,卖出金额117,042,600元。在操纵期间的10个交易日内,账户组存在申买行为的有7个交易日,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或者第二的有6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20%的有4个交易日,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最高达54.13%。

(二)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022年5月5日至5月18日,共10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9个交易日交易了“东易日盛”。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11日为建仓拉抬期,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10,922,900股,买入金额87,843,728.4元,累计卖出428,700股,卖出金额3,323,739元。账户组累计申买16,586,800股,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或以涨停价申买14,381,900股,该类申买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日平均占比为85.47%,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比例最高达100%,该类申买对应成交10,406,000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股数的日平均占比为25.76%,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股数的比例最高达54.13%。“东易日盛”价格在建仓拉抬期间上涨44.45%,偏离对应板块综指42.32%。

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8日为拉抬出货期。2022年5月12日,账户组累计申报买入5,459,100股,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或以涨停价申买3,448,500股,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63.17%。开盘阶段,账户组累计申买1,930,900股,占期间全市场申买量的22.4%,申买均价为9.09元。开盘后,“东易日盛”即达到涨停价9.50元,开盘涨幅9.95%,较对应板块综指开盘涨幅偏离10.65%。随后,账户组在当日9时36分12秒进行了首笔申卖并成交,当日共计卖出9,828,200股,竞价卖出成交排名为第一名,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35.65%,卖出均价9.50元,卖出金额93,367,900元。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8日,账户组申卖量排名前五的有4个交易日,其中,申卖量、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149,700股,买入金额1,284,445元,累计卖出2,392,800股,卖出金额20,350,961元。账户组以不高于买一价申卖或以市价、跌停价申卖3,478,100股,占账户组申卖数量的日平均占比为80.66%。“东易日盛”价格在该期间下跌31.53%,偏离对应板块综指32.56%。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3个交易日内存在4次明显拉抬行为,股价最低涨幅为2.86%,最高涨幅为10.17%。

(三)操纵结果。

2022年5月5日至5月18日,“东易日盛”价格由5.65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至6.82元,涨幅20.71%,偏离对应板块综指17.37%。

账户组期初持有“东易日盛”0股,期间买入成交12,649,700股,买入金额104,071,995.4元,卖出成交12,649,700股,卖出金额117,042,600元,期末持有“东易日盛”0股,共计获利12,821,328.3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永添、朱阳、林进叠、林政清、陈泽鑫、蒲秀鹏、罗健灿、杭启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证监会对郑永添、朱阳、林进叠、林政清、陈泽鑫、蒲秀鹏、罗健灿、杭启飞合谋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457,093.12元,其中由郑永添承担9,138,856.47元、由林进叠承担3,467,803.08元、由朱阳承担2,508,837.29元、由林政清承担2,621,742.35元、由陈泽鑫承担684,440元、由蒲秀鹏承担384,039.07元、由罗健灿承担277,974.99元、由杭启飞承担373,399.87元;处以19,457,093.12元的罚款,其中由郑永添承担9,138,856.47元、由林进叠承担3,467,803.08元、由朱阳承担2,508,837.29元、由林政清承担2,621,742.35元、由陈泽鑫承担684,440元、由蒲秀鹏承担384,039.07元、由罗健灿承担277,974.99元、由杭启飞承担373,399.87元。(〔2024〕47号)

杭州嘉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经查,杭州嘉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祺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利用基金对外投资,由关联方向被投标的发行人另行收取服务费,构成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二、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定期报告和关联交易。

三、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部分产品的投资者冷静期回访未间隔24小时。

四、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7月29日,浙江证监局对嘉祺投资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张培作为嘉祺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29日,浙江证监局对张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因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贯弘投资)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上述处罚决定已经公告送达生效,但贯弘投资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024年8月2日,上海证监局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催告书沪〔2024〕27号)。

山东图灵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经查,山东图灵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图灵私募)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公司从业人员陈加清存在引导投资者重新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调整评估结果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7月31日,山东证监局对图灵私募、陈加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78号)

经查,刘成在山东图灵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期间,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向个别投资者承诺保本。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31日,山东证监局对刘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79号)

信泉和业(济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2日,信泉和业(济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信泉和业)管理的“信文通邮契约型私募基金”收到投资标的诉讼执行款,信泉和业未向该基金投资者披露上述信息。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2024年7月26日,山东证监局对信泉和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在2024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强化合规守法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圳市二进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黄犇在宣传推介深圳市二进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二进制稳幸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向个别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相关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10日,深圳证监局对黄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155号)

深圳市展鸿投资有限公司(1)

经查,深圳市展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鸿投资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公司管理的展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按照他人要求购买指定债券;公司管理的展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致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鸿致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周智彬负责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15日,深圳证监局对展鸿投资、周智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8号)

珠海涵崧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珠海涵崧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珠海涵崧)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二是未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24日,广东证监局对珠海涵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89号)

陈新立作为珠海涵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4年7月24日,广东证监局对陈新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4〕91号)

吕园作为珠海涵崧合规风控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4年7月24日,广东证监局对吕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4〕92号)

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经查,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喆颢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

二、对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团队实施过度激励,未按规定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2月9日,上海证监局对喆颢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他机构/个人监管事项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丰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14号)。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赵丰先生的通知,称已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当事人:赵丰,男,1982年8月出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查明,东方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在与22个客户签署的81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收入,虚增2017年、2018年收入和利润;东方网力的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力)向4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2019年、2020年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20年12月,东方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付账款、减少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上述事项导致东方网力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赵丰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董事会工作、全面统筹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其森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7号)查明的事实,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1.应付利息计提不充分。泰禾集团2021年度少计提利息合计44,272万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1.03%;2022年度少计提利息合计43,444万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08%。2.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不准确。“18泰禾01”募集说明书披露,福州东二环泰禾广场购物中心期末公允价值48.60亿元,其所依据的估值报告具体假设及参数取值与实际执行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不一致,低估收益法下运营费用,导致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被高估。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第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5条及第3.1.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第五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2024年8月6日,深交所对泰禾集团予以书面警示,要求其充分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同时,提醒其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债券发行和存续期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债券业务中心监管函〔2024〕第5号)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厚资产)于2023年期间发生多项重大诉讼且涉及资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况,同时有多笔到期债务未按时偿还,国厚资产未就前述重大诉讼及逾期负债事项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厚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3.2.4条的规定。国厚资产董事长李厚文、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涉嫌违反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7月19日,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国厚资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国厚资产董事长李厚文、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深证上〔2024〕582号)

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向某内幕交易“*ST香梨”股票一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7年间,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梨股份,现名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取得香梨股份控股股东的间接控股权。信达资产成立了项目组进行相关资产管理和运作,成员包括信达资产业务部门、信达资产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以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新疆分公司)。

2020年底,因营业收入、扣非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异常情况,香梨股份面临退市风险。后信达资产开始谋划通过各种方式维持香梨股份上市地位。

2021年4月16日,信达资产和信达证券召开会议,明确现金购买资产为香梨股份“保壳”的首选方案。

2021年4月28日,香梨股份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香梨股份”变更为“*ST香梨”。

2021年5月9日,信达资产和信达证券召开会议,提出:“5月底前时间紧,找资产不要等,尽快聚焦。先判断独立性、规范性、财务指标可行性,先找个特别稳妥的保壳资产,利润3000万以上、收入2亿以上”。

2021年5月17日,信达资产和信达证券召开会议,表示项目组已完成对香梨股份的调研,锁定拟现金购买资产方案,并表示由于时间和工作量,须立即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

2021年5月24日,信达资产和信达证券召开会议,提出尽快对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健药业)旗下资产等进行考察。

2021年5月27日,信达证券与人健药业进行现场交流沟通,信达证券明确表示交流目的是为香梨股份寻找重组标的资产。但后续信达资产方面并未选择人健药业旗下资产作为标的资产。

2021年5月30日,信达资产和信达证券召开会议,明确提出将凯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雷投资)旗下“统一润滑油”相关资产作为排名第一位的候选资产。

2021年10月11日,信达资产、香梨股份与凯雷投资签署了重组框架协议。当天盘后,香梨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拟筹划以现金方式收购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统一(陕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5%股权和统一(无锡)石油制品有限公司25%股权。

上述香梨股份购买重大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5月17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0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10月11日。

人健药业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向某于2021年5月27日参加了信达证券与人健药业的现场交流沟通,知悉了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向某国联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向某证券账户)于1994年6月6日开立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沪市股东代码为A12****503,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浦发银行。

向某茂信达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向某茂证券账户)于1998年3月31日开立于信达证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沪市股东代码为A18****039,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向某茂为向某父亲。

袁某虎信达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袁某虎证券账户)于1996年1月23日开立于信达证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沪市股东代码为A16****155,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袁某虎为向某母亲。

袁某扣信达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袁某扣证券账户)于1996年3月19日开立于信达证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沪市股东代码为A17****692,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袁某扣为向某母亲袁某虎的妹妹。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向某证券账户、向某茂证券账户、袁某虎证券账户以及袁某扣证券账户于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9月23日共买入“*ST香梨”股票156.65万股,买入金额14,388,922.00元,在调查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3,427,809.01元。

涉案期间,向某证券账户、向某茂证券账户、袁某虎证券账户以及袁某扣证券账户交易使用的电脑硬盘序列号、MAC地址与向某本人工作电脑相关信息一致,下单手机的号码为向某手机号码。上述四个证券账户均为向某控制使用。

向某本人证券账户资金为自身所有。向某茂证券账户、袁某虎证券账户以及袁某扣证券账户资金部分来源于向某。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委托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电脑硬盘序列号及MAC地址、相关会议纪要、信达资产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提供的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向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向某关于本局调查程序违法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违法事实有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对于向某通过信访提交的材料,本局在调查审理中已予以关注,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

第二,本案关于向某知悉内幕信息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向某在前两次询问中均自认2021年5月27日,信达证券在与人健药业的座谈会上介绍是为香梨股份寻找重组标的资产,并且该两次自认前后间隔近4个月,表述均一致,能够相互印证。除其本人自认外,在案还有证人证言、向某与向某茂以及参会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向某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本案关于向某为内幕信息情人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适用正确。2021年5月27日信达证券为香梨股份寻找收购标的资产,与人健药业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向某作为人健药业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参加上述现场交流沟通,向某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本案中,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香梨”股票,违背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是证券违法行为。向某所提自身投资习惯、大股东定增公告、重组符合市场预期等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不足以推翻内幕交易的认定。

2024年7月23日,上海证监局对向某内幕交易“*ST香梨”股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27,809.01元,并处以6,855,618.02元罚款。(沪〔2024〕28号)

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1)

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京朝市监处罚(2021)6419号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1-10-18

处罚内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天津霖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霖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列入日期:2024-05-15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列入日期:2024-04-29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3-07-05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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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000027)8月26日主力资金净买入378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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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截至2024年8月26日收盘,深圳能源(000027)报收于5.9...

江门:15个项目现场签订投资协议,总投资逾7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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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湾区江门 乘势而发”2024年江门市助力“百千万工程”促进本地企业增资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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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配资炒股平台,助你投资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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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经审议通过,强调分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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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李玲 据央视新闻联播报道,8月30日,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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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宽,与山对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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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宽,北宋画家,又名中正,字中立,陕西华原(今陕西铜川)人,历史上对其生卒年份没...